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4 00:51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92年度署聲議字第 142 號
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(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) 非現行
第 27 條
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、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,無法一次完納
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,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,得酌情核准
其分期繳納。經核准分期繳納,而未依限繳納者,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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